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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会通讯第2期
- 发布时间:2024-06-0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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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工会通讯
GONGHUI TONGXUN
第2期
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办 2024年5月29日
习近平主持召开企业和专家座谈会强调
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主题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23日下午在山东省济南市主持召开企业和专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突出改革重点,把牢价值取向,讲求方式方法,为完成中心任务、实现战略目标增添动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刘明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左丁,安踏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丁世忠,浙江传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冠巨,德国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徐大全,香港冯氏集团主席冯国经,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黄汉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所长张斌等9位企业和专家代表先后发言,就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发展风险投资、用科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治理体系、优化外资企业营商环境、推动香港更好融入新发展格局、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等提出意见建议。发言过程中,习近平同大家深入交流,现场气氛热烈活跃。
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表示,党中央作出重大决策、制定重要文件,都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这是我们党的一贯做法和优良传统。对大家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方面要认真研究吸纳。
习近平指出,改革是发展的动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锚定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坚决破除妨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不断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习近平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要坚持和发展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支持全面创新、城乡融合发展等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更好相适应。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要从现实需要出发,从最紧迫的事情抓起,在解决实践问题中深化理论创新、推进制度创新。其他领域改革也要聚焦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谋划改革举措,实现纲举目张。
习近平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抓改革、促发展,归根到底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好的日子。要从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注重从就业、增收、入学、就医、住房、办事、托幼养老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老百姓急难愁盼中找准改革的发力点和突破口,多推出一些民生所急、民心所向的改革举措,多办一些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实事,使改革能够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习近平强调,改革有破有立,得其法则事半功倍,不得法则事倍功半甚至产生副作用。要坚持守正创新,改革无论怎么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等根本的东西绝对不能动摇,同时要敢于创新,把该改的、能改的改好、改到位,看准了就坚定不移抓。改革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坚持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推进,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协调配套,推动各领域各方面改革举措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增强整体效能,防止和克服各行其是、相互掣肘的现象。改革要重谋划,更要重落实。要以钉钉子精神抓改革落实,既要积极主动,更要扎实稳健,明确优先序,把握时度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能脱离实际。
李干杰、何立峰出席座谈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山东省负责同志,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家学者代表等参加座谈会。【信息来源:共产党员网】
公司动态|公司召开2024年集体合同“要约季”协商会议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及《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近日,公司组织召开2024年集体合同“要约季”专题协商会议,就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协商,公司领导高育忠、海小军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就2024年集体合同的协商准备工作及合同的起草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各职工代表在讨论过程中,本着对职工利益和企业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据《劳动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相关政策,就合同中涉及的职工合法权益、薪酬分配与发放、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条款进行了认真商谈,并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会上,高育忠代表公司、海小军代表公司工会共同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高育忠在会上强调,公司将高度负责,认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各位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今年来,公司从行业需求出发积极开拓新市场,市场营销改革目前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公司将进一步发挥国企社会责任,保障企业职工收入,不断提升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供稿:党群工作部】
公司“趣享运动强信心 凝心聚力促发展”趣味运动会圆满结束
五月的兰州新区,绿意正浓,鲜花绚烂。为大力弘扬“生命在于运动”的理念,丰富公司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大家强身健体增强身体素质,不断强化纪律意识、竞争意识和团队意识,5月20日至5月24日,党群工作部精心策划、组织开展了职工趣味运动会。
本次运动会共设绳毽球接力赛、摸石头过河、袋鼠跳跳跳、珠行万里、螃蟹赛跑5个团体项目,各项目集趣味性、娱乐性、协作性和竞争性于一体,既有力量的比拼,也有速度的较量,既有体育竞技水平的展示,又有对团队协作能力的检验。此次运动会共有14个基层工会300余名职工参加。
比赛现场气氛热烈、充满激情,各参赛队竞相比拼、各显神通,赛场边其他人员热情观赛,加油助威声此起彼伏,活动气氛犹如天气一样火热。赛场上,各参赛队伍比速度、比耐力、比技巧、比谋略,参赛队员们全身心投入、朝气蓬勃、配合默契,充分发挥“安全第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精神,赛出了个人风采,赛出了集体凝聚力,赛出了团结与友谊,比赛在公平竞争、欢乐和谐的氛围中进行。
经过5天紧张有趣的比拼,最终五个项目分别决出一二三等奖各6名,精彩纷呈的趣味运动会也在大家阵阵欢呼声中圆满落幕。
此次职工趣味运动会的成功举办,充分展现了兰电广大干部职工在助力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拼搏奋斗、争创一流的精神风貌,进一步激励了广大职工把在赛场上表现出来的团队精神、进取精神、拼搏精神,转化为“开拓创新、团结拼搏、勇争一流”的敬业精神,做到敢于超越、勇于跨越,在新的工作阶段树立新作风、扛起新使命、展现新担当、干出新作为。【供稿:党群工作部】
部门动态|生产保障部开展五四青年节活动
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是纪念“五四”运动的第105周年,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的第102周年。为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正能量,增强爱国之情和民族凝聚力,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生产保障部团支部开展了五四青年节系列活动。
本次活动,深入开展“学习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主题教育,让党的二十大精神在青年员工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促使青年员工争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积极引导青年员工中的先进分子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活动过程中团支部将员工技能素质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把工会工作与共青团工作融合在一起,组织优秀青年员工集体参加环境卫生清理志愿服务活动。活动中,青年员工充分发扬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有的负责清扫垃圾,有的负责擦拭灰尘,大家积极主动清扫、擦拭公共区域,为生产环境的干净整洁出力,共同营造美好的工作环境。团支部为了充分加强团队凝聚力和促进青年员工的成长与交流,在兰州新区中川小镇举行了一次主题为“汇聚青春力量”的团建活动,青年员工均参加了此次活动。
五四青年节系列活动的举办,充分发挥了团支部青年团员后备军作用,激发青年员工的团队合作精神,培养他们优秀的团队凝聚力。让团员和青年员工更好地协助服务好一线,立足本职岗位,以实际行动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凝聚团队合力,贡献青春力量。【供稿:生产保障部 孙振杰】
党纪学习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连载)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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