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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会通讯第1期
- 发布时间:2024-05-0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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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工会通讯
GONGHUI TONGXUN
第1期
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办 2024年4月29日
党纪学习教育|脑子里要有个“紧箍咒”
“温水煮青蛙,前车之鉴不可忘却,每个人还是要好好复习一下。脑子里要有个‘紧箍咒’。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没有敬畏感就会迷了道。”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再次强调抓好党纪学习教育。
今年年初,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总书记提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阐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并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这些论述,是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遵循。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二十大报告8次提到“全面从严治党”,5次提到“自我革命”。此次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正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2020年4月,秦岭深处,群峰逶迤,鸟鸣山涧。习近平总书记乘车来到海拔1700米的月亮垭,听取陕西省吸取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教训、抓好生态保护等工作汇报。展板的实景照片上,曾经的违建别墅群已经复绿,透着春天的盎然生机。
“秦岭违建是一个大教训。根子就是腐败啊!”总书记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自觉讲政治,对国之大者一定要心中有数,要时刻关注党中央在关心什么、强调什么,深刻领会什么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利益、什么是最需要坚定维护的立场,要身体力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而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如何防微杜渐?要从规矩抓起。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此次党纪学习教育就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要求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
欲事立,须是心立;打最硬的铁,须是铁打的人。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这蕴含着“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朴素道理。
在2022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述了《元史》中记载的理学家许衡的故事——
某个炎炎夏日,许衡外出,看见行人纷纷到路边的一棵梨树下摘梨解渴,他却不去摘。有人问他,如今兵荒马乱的,这棵梨树已经没有主人了,你为什么不去摘梨吃呢?许衡回答说:“梨虽无主,我心有主。”
“种树者必培其根,种德者必养其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从根本上说要靠内因,同时也要靠外因促进内因起变化。”他强调要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要求“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学习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
心中的标尺清晰,行动才能得到校准。
在前不久的重庆之行中,总书记叮嘱:“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3月在湖南考察时,总书记强调:“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明确要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
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
去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就是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3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党纪就是红线,处分就是惩戒。
新时代以来,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也要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等问题时有发生。
此次党纪学习教育,要抓住学习重点,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原原本本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条例》入脑入心。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纪律教育是一项长期工程,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也要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前进路上,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我们要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学纪、知纪、明纪、守纪,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强大动力和合力。【信息来源:共产党员网】
公司动态|甘肃电气集团召开第二届“劳动模范 电气工匠”
表彰大会 我公司4人获奖
为迎接“五一”国际劳动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4月28日上午,甘肃电气集团召开第二届“甘肃电气劳动模范”“甘肃电气工匠”表彰大会,对集团公司涌现出的10名劳动模范和10名电气工匠进行表彰。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叶剑芳出席会议并讲话,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魏周荣主持会议并宣读表彰决定。
叶剑芳强调,集团公司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企业及广大干部职工要认清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要永葆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模工匠“当先锋、唱主角、强技能、传帮带、比贡献”的引领作用;要当好改革发展的主力军,团结引领职工群众建功立业、创新创效,争当推动集团发展的引领者、开拓者、实践者;要练就干事创业的真本领,奋力展现产业工人新面貌、新风采,深入落实产业工人思想引领、建功立业、素质提升、地位提高、队伍壮大等,增强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要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从群众多样化需求出发开展工作,健全维权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魏周荣在主持会议时指出,集团公司各级企业要认真学习传达、深刻领会表彰大会精神,聚焦“稳增长”目标,突出“新引擎”培育,推动集团公司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要以劳模工匠为榜样,大力宣传劳模、工匠的先进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崇尚劳动、比学赶超、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要抓好节前和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检查,确保节日期间企业生产和职工出行安全。
会上,我公司生产保障部李海龙、铆焊事业部牛彦平获得“甘肃电气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技术中心工艺部郭皓柏、大中型电机制造部张希仁获得“甘肃电气工匠”荣誉称号,受到表彰奖励。张希仁代表受表彰的“甘肃电气工匠”作了交流发言。
部门动态丨技术中心开展2024年乒乓球比赛活动
为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提高职工身体素质,展现青年风采,铸就强健体魄。技术中心工会于4月22日—4月25日,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举行了“迎五一、庆五四、展风采、强体魄”职工乒乓球比赛。为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技术中心工会精心策划组织了本次比赛。此次比赛分为男子组单打和女子组单打,实行淘汰赛制。
赛场上,参赛选手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的积极性全身心投入到比赛中去,并且充分发扬了敢打敢拼的拼搏进取精神,一个个青年人挥洒着自己的青春风范,每一道潇洒的身影,每一场扣人心弦的比拼,都诠释着青年人的热血与豪迈。比赛中,参赛队员各显风采,为大家奉献了许多精彩的竞赛场面。
本次比赛共32名员工参加比赛,其中男子组16名、女子组16名。通过4天紧张而激烈的比赛,男子组罗博文、李君达、焦登明及赵云鹏获前四名,女子组高清红、王春娟、张红霞及薛梅分获前四名,技术中心工会为参加本次比赛的每位参赛选手都给予了相应的奖励。
通过本次活动,不仅丰富了员工的文化生活,更提高了员工团结合作的精神和凝聚力,展现了技术中心工会职工昂扬的斗志和饱满的激情,激励技术中心广大职工奋勇争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供稿:技术中心 焦登明】
党纪学习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连载)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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